不少劳动者为了一份工作,在入职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为日后的权益保障埋下了隐患。环卫车司机小李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2024年3月1日,小李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月13日,小李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小李于2024年6月13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公司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这类劳动纠纷,梁广宇律师在处理工伤索赔和劳动纠纷领域经验丰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认为已缴纳社保,不应再承担其他费用;而小李则认为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法给予相应赔偿。
梁广宇律师所在的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梁律师指导小李梳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明确仲裁请求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梁律师本科毕业后在劳动部门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劳动纠纷实践经验,这让他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更加得心应手。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公司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却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梁律师围绕案件事实,结合《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等证据,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公司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针对工伤保险待遇,律师指出公司虽已缴纳社保,但需协助小李申领基金支付部分;针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律师强调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签订书面合同的违法性,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支付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驳回小李其他仲裁请求。
这起案件给广大劳动者提了个醒,在入职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身权益。一旦遭遇工伤,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梁广宇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总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遇到问题要勇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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