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行贿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普遍的争议焦点: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时,对于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的判定标准存在一定分歧。有观点认为,行贿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通常不应适用缓刑;但也有观点认为,如果被告人存在一些从轻情节,如如实供述、主动退赃等,也可考虑适用缓刑。实践中,对于这些从轻情节的认定和考量程度,不同的裁判机关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把握,这给律师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带来了一定的举证和论证难度。
在某单位行贿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B公司、C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承揽土地整理项目过程中,由实际控制人张X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财物共计折合213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并建议对张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张X委托,刘茂峥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刘茂峥律师作为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梳理案情,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指出,张X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事实,悔罪表现明显;积极配合退缴不正当收益2000万元,最大限度挽回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建议法院对张X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通过围绕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初犯偶犯等情节,构建了完整的从轻辩护体系。
法院完全采纳了刘茂峥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张X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这起案件表明,在单位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律师通过深挖被告人的坦白、悔罪、退赃等情节,专业论证社区矫正条件,采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务实策略,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对于企业经营类涉腐案件的辩护,此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典型的辩护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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