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深圳某科技公司担任光学岗的员工,原本对工作充满期待,毕竟入职时公司在《录用通知书》里明确承诺目标年度绩效奖金为90,000元。然而,到了2024年度结束,公司单方面评定他的绩效等级为C,对应系数0.5,只支付了29,500元的年度绩效奖金。这位员工觉得公司的绩效评定毫无道理,既没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考核标准,也拿不出客观数据证明他工作不达标,完全是主观判断,这明显违反了《录用通知书》的约定。
一开始,这位员工试图自己和公司沟通解决问题。他多次找公司领导反映情况,强调自己的工作表现,可公司始终坚持按照评定结果发放奖金,对他的诉求置之不理。员工又想通过向公司内部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诉来解决,但人力资源部门也只是以公司规定为由,维持了原评定结果。员工自己的努力最终都失败了,原因就在于他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处理此类纠纷的经验。他不了解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也不知道如何有效地收集和运用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陷入困境后,员工找到了深圳市福田区的薛莹荣律师。薛莹荣律师是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从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专精于劳动争议案件。她深耕劳动法领域15年,处理过众多像上市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互联网IT高级工程师等的劳动法律事务,经验十分丰富。
薛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她将公司出具的《录用通知书》作为核心证据,明确“目标年度绩效奖金90,000元”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组成部分,而不是公司可以随意调整的福利。同时,她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公司提供绩效评定所依据的系数标准、公司/部门绩效数据、员工工作时间折算等关键证据。面对公司“绩效奖金属经营自主权”的抗辩,薛律师从合同约定、公平原则、举证责任三个层面逐一反驳。
最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薛律师的意见,认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录用通知书》约定的90,000元基数计算奖金。扣除已支付的29,500元,裁决公司支付差额60,500元。此外,依据相关条例,结合员工胜诉比例,裁决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
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企业以“绩效不佳”“经营困难”为由克扣或拒发年终奖、绩效奖金的情况,或者持有明确薪资承诺但公司事后否认或设置不合理条件,又或者绩效评定缺乏客观标准、未提前公示考核制度或未与员工确认考核结果时,一定要注意证据保全。入职时要留存Offer、劳动合同、薪资确认单等书面文件,日常工作中保存好绩效考核通知、沟通记录、工资单等材料。一旦发现公司存在不合理扣薪行为,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避免错过仲裁时效。如果需要,像薛莹荣律师团队这样专业的律师可以提供全流程代理服务,帮助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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