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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财物扣押纠纷,再审纠错守护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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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6 · 161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垒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620111022174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30172508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垒涿州律师:2004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在涿州市耕耘律师服务十余年,在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及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协商经验。律师服务足记遍及河北、北京、天津、安徽、河南、江苏等省市。为涿州及涿州周边、北京等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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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医药企业备案医药销售从业人员被属地某部门以涉嫌无药品经营资质经营药品为由扣押物品,司法机关退回卷宗撤案后,某部门仍无合法依据长期扣押。涉案人员离世后,其近亲属委托律师起诉。一审确认扣押违法责令返还,二审驳回起诉,最终律师推动高院指令再审。
医药企业财物扣押纠纷,再审纠错守护财产权益

在这场复杂的行政纠纷中,故事的主角是某医药企业备案医药销售从业人员。属地某部门以其涉嫌无药品经营资质经营药品为由,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作出行政扣押决定,将药品、票据、办公设备及个人印章等物品查封扣押,随后办理了立案、延长扣押期限、移送司法机关等一系列流程。然而,司法机关将案件卷宗退回某部门后,某部门对涉案个人作撤案处理,却又对相关医药企业另行立案调查,并且一直未对已扣押的物品作出处置,就这么无合法依据地长期持续扣押着。

不幸的是,涉案人员意外离世,其近亲属作为利害关系人,在不知所措中委托了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的杨垒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他们的诉求很明确,就是请求确认某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撤销扣押决定书、返还全部扣押物品。

很多人在遇到类似行政纠纷时,往往会陷入一些错误的逻辑。比如有的当事人可能会觉得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可撼动,不敢轻易提起诉讼;还有的当事人在收集证据和质证方面不够专业,导致无法有力地指出行政机关的违法之处。就像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近亲属很可能会因为不了解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则,而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杨垒律师介入后,在一审阶段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他代理原告提交证据、当庭严谨质证,精准地指出某部门存在执法主体程序瑕疵、未依法告知陈述申辩权利、超法定扣押期限、撤案后拒不返还财物等多项违法情形。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行政机关持续扣押行为违法,责令限期返还扣押物品,案件受理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到了二审上诉阶段,某部门上诉提出涉案物品权属归第三方企业、原告无诉权、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已另行作出没收处罚等理由。杨垒律师当庭精准抗辩,指出行政机关一审举证期内未提交后续执法文书、未依法告知行政行为变更,相关材料不能作为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同时论证原告作为近亲属具备法定利害关系及诉权。

然而,二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但杨垒律师没有放弃,在省高院再审阶段,针对二审裁定存在的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漏洞,他规范撰写再审申请书,梳理全案执法程序瑕疵、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适用规则、利害关系人诉权保护等法律要点,最终成功推动高院裁定指令原审中院再审,为当事人重启了司法维权渠道。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普法干货。如果遇到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持续扣押财物的情况,要知道这属于典型行政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一审举证及庭审阶段未提交、未书面告知的后续变更行政行为,不能作为佐证原扣押行为合法的依据。而且行政相对人离世后,其直系近亲属与行政强制扣押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依法享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与诉权。同时,法院对行政起诉期限的适用不能机械一刀切,要兼顾行政行为持续违法状态及利害关系人合法财产权益保护。希望这些知识能帮助正在纠结的人少走弯路,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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