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某公司从事通用设备制造,与被告某科技公司自2023年8月起达成导向钢条等货物买卖合意,通过微信群下达订单,未签订书面合同。2024年11月23日,双方书面对账,被告公司确认欠款569601.41元。对账后被告陆续付款,2025年3月又订购货物未付款。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公司合伙人微信对账,对方未提异议。被告在庭审中抗辩2023年11月6日原告多送货189855元,要求扣除该款。原告主张自2024年11月23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利息。被告马X为被告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当庭表示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楠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被告马X承担连带责任等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2024年11月23日的应收账款明细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多送货”抗辩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但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公司迟延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且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利息标准调整为按LPR计算,起算点调整为自起诉之日(2025年6月16日)起计算。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货款218589.71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马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关于1.5倍利息及对账日起算利息的请求。
复盘发现的问题
结案后,周楠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案件中对于利息部分的证据准备不足。原告仅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利息,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公司迟延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导致法院未支持1.5倍利息及对账日起算利息的请求。周楠律师意识到,在类似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利息证据的收集和提供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利息诉求的实现。
调整后的做法
此后,周楠律师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增加了利息证据收集步骤。在接受委托后,会详细询问当事人关于交易过程中因对方迟延付款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情况,如资金占用导致的额外贷款利息支出、因迟延付款错过的商业机会损失等。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财务凭证、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等证据,以证明这些损失的存在和具体金额。在立案前,会对收集到的利息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确保其能够充分支持当事人的利息诉求。
后续案例印证
在之后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某企业与被告某公司同样存在货款支付及利息争议。周楠律师按照调整后的做法,在案件前期就积极收集利息证据。通过与原告沟通,了解到因被告迟延付款,原告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向银行申请了短期贷款,产生了额外的贷款利息。周楠律师收集了原告与银行的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了被告迟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在庭审中,周楠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这些利息证据,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按LPR的1.5倍自对账日起计算利息的请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多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类似前案利息诉求未被完全支持的问题。周楠律师毕业于苏大文正学院法学本科,执业以来专注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此次通过复盘和调整做法,进一步提升了处理案件的能力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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