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败诉案件详情
刘景珠律师曾代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育有一非婚生女,原告经营美妆店铺,自述月收入1万至2万元;被告任销售管理,月固定收入9000元,年收入20至30万元。孩子出生初期随二人共同生活,2021年6月7日后由被告接走并持续共同生活。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刘景珠律师为代理此案,收集了原告的收入证明、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据。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已满四周岁,抚养权以利于未成年成长为标准。孩子长期随被告生活,变更环境不利于身心发展;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适宜抚养情形,被告提交影像资料可证实日常照料到位,结合双方收入、生活条件,判定子女由被告抚养,酌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此结果与原告期望孩子由自己抚养的诉求差距较大。
复盘发现的问题
结案后,刘景珠律师重新整理材料时发现,在一审中所提交的证据,虽然能证明原告的收入情况和孩子的出生情况,但对于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以及原告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等方面的证据关联性不足。比如,原告经营美妆店铺的收入证明,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直接关联性不强,未能有力地支撑原告更适合抚养孩子的主张。而被告提交的日常照料孩子的影像资料,直接证明了孩子的生活现状,与抚养权判定的关联性更强。
调整后的做法
经过这次复盘,刘景珠律师决定在后续同类案件中增加证据关联性核查步骤。在接受委托后,刘景珠律师会先明确案件的核心诉求以及法院可能的判定依据,然后围绕这些要点去收集证据。在证据收集完成后,会再次核查每一份证据与核心诉求的关联性,确保所提交的证据能够直接、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主张。例如,在涉及抚养权的案件中,会重点收集能够体现当事人陪伴孩子成长、与孩子感情深厚、对孩子生活学习照顾周到等方面的证据,而不仅仅是收入证明等间接证据。
后续案例印证
在之后的一起类似的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刘景珠律师运用了调整后的做法。当事人同样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刘景珠律师除了收集当事人的收入证明外,还收集了大量当事人与孩子的生活照片、视频,孩子的学校老师关于当事人对孩子学习关心的证言,以及孩子表达愿意和当事人一起生活的录音等证据。这些证据与抚养权判定的关联性很强,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孩子的意愿。最终,法院采纳了这些证据,判决孩子由当事人抚养,避免了类似一审败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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