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受挫
在陈先生诉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2月7日,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以案涉房屋抵顶工程款,李X作为建筑公司委托代表人签字。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拨款清单载明,李X可自由买卖案涉房屋,公司负责办理购房合同,李X签字确认。2024年7月17日,陈先生与李X签订抵债协议,李X将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过户请求权转移给陈先生。协议签订后,陈先生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过户登记遭拒,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陈先生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过户,允许过户会规避税收、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逆转
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曲珊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二审。曲珊律师提出明确债权转让性质,主张抵债协议转让的是过户请求权,非房屋所有权,陈先生受让债权后取代李X债权人地位,要求过户未突破合同相对性;援引债权转让法律规定;证明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反驳“规避税收”“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主张等诉讼方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陈先生取得过户请求权,某房地产公司负有过户义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陈先生诉讼请求。
复盘问题
结案后,曲珊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一审时对合同相对性的分析不够深入,未充分阐明债权转让情况下陈先生有权直接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过户的依据,导致法院未支持陈先生的诉求。
调整策略
此后,曲珊律师在处理类似合同纠纷案件时,增加了合同相对性分析步骤。在接受委托后,会详细审查合同条款、债权转让情况等,全面分析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同相对性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形,提前准备好应对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和证据,以增强诉讼主张的说服力。
后续印证
在后续一起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某建设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合同,某建设公司完成施工后,某工程公司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曲珊律师运用增加的合同相对性分析步骤,详细审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明确某建设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某工程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在诉讼中,曲珊律师充分阐述合同相对性的适用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有力地反驳了某工程公司的抗辩。最终,法院支持了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款。这一案例表明,增加合同相对性分析步骤有效避免了类似一审败诉的问题,提高了案件的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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