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案件回顾
某案件中,原告经多层授权取得四部视听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其发现某网站可在线播放上述作品后,依据域名备案信息认定该网站由被告公司运营,遂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侵权内容、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抗辩自身早已停止案涉域名的续费,丧失域名控制权,涉案域名后续已被第三方接手注册使用,且其主营保安、物业管理等业务,影视播放并非其经营范围,侵权行为并非其实施。被告委托陆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不利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依据域名备案信息认定被告侵权的证据有效,判决被告需立即删除侵权内容,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承担诉讼费用。该结果与被告预期差距巨大,被告不仅面临经济赔偿,还可能遭受商誉受损的风险。
复盘问题发现
结案后陆婷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深入调查域名的权属流转情况。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仅依靠被告的陈述,没有主动收集域名合作协议、续费记录、第三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也未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以调取域名持有人、备案、解析流转的完整记录。导致未能充分证明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已不再持有、使用该域名这一关键事实。这使得在法庭上对于被告是否为实际侵权主体的抗辩缺乏有力证据支撑,法官难以采信被告的主张。
调整应对策略
基于此次复盘,陆婷律师在后续同类案件中增加域名权属调查步骤。首先,全面收集域名相关的协议、记录等材料,包括域名合作协议、续费记录等,以清晰呈现域名的使用和流转过程。其次,主动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获取域名持有人、备案、解析流转的完整记录,从权威渠道获取准确信息。最后,结合收集到的证据,详细分析域名在不同阶段的权属状态,以此确定实际的网站运营主体,为法庭抗辩提供坚实的证据基础。
后续成功案例
之后陆婷律师接手一起类似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原告同样依据域名备案信息起诉被告侵权。陆婷律师按照调整后的做法,立即展开域名权属调查。通过收集域名合作协议、续费记录等材料,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查明案涉域名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就已完成权属转移,实际运营主体为第三方。在庭审中,陆婷律师凭借充分的证据,清晰地阐述被告并非实际侵权主体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避免了被告败诉的风险。这一案例充分证明了增加域名权属调查步骤的有效性,为后续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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