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很多人对一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存在误解,这也导致了部分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争议。以伪证罪为例,很多人认为只要作出了虚假证言就构成伪证罪,但实际上伪证罪有其特殊的主体构成要件。
先来看孙某伪证罪一案。孙某在石家庄“525”专案中配合黑X作出证人证言,导致被害人被认定为黑恶势力团伙,被害人在指定监视居住时被刑讯逼供致死。孙某害怕事情闹大,在公安调查时说出配合黑X的相关伪证实情,随后被公安以伪证罪拘留、逮捕。王佳豪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2110408684,河北十力(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该律师从孙某接受公安询问时的被害人身份不符合伪证罪特殊主体的构成要件这一角度切入。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王律师多次前往公安机关,查阅相关询问笔录和办案记录,详细记录孙某在整个事件中的角色和身份变化。同时,王律师还收集了公安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证据,如询问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等。在搭建证据链时,王律师将孙某的身份证据、公安办案程序违法证据以及孙某如实陈述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证据进行整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庭审策略上,王律师提前准备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案例,在庭审中重点围绕孙某的身份和公安办案程序展开辩论。最终,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伪证罪特殊主体构成要件的重要性,提醒司法机关在认定罪名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
再看范某涉嫌诈骗罪、非法跨越国边境罪一案。范某在互联网上被人以高薪工作骗至广西南宁,后被多次转卖到柬埔寨诈骗园区并被胁迫参与诈骗活动。2026年1月份园区暴乱中,范某趁机逃到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回国后却以涉嫌诈骗罪、非法跨越国边境罪被公安拘留、逮捕。王佳豪律师(河北十力(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擅长刑事辩护)在检察院已作出逮捕决定的情况下接手此案。证据收集方面,王律师通过与范某本人及其家属沟通,了解范某被骗的详细过程,并收集了范某在柬埔寨园区的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与他人的聊天记录等。同时,王律师还前往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获取范某寻求帮助的相关证明。在搭建证据链时,王律师将范某被骗入境、被胁迫参与诈骗以及积极自救回国的证据进行串联。庭审策略上,王律师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从范某系被骗入境柬埔寨被胁迫参与诈骗活动、积极自救通过大使馆返回国内、重罪吸收轻罪等角度进行辩护。最终,成功认定范某为胁从犯、自首等重大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且非法跨越国边境罪被诈骗罪吸收不予处罚,范某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此案为类似被胁迫参与犯罪的案件提供了辩护思路,强调了在认定犯罪时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客观情况。
王佳豪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专业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无论是从罪名的构成要件出发,还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王律师都能找到合适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相信王律师会继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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