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信息
在XXX年,蒋先生入职无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其承接的某高端数字装备制造项目工程担任钢筋工,本想着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养家糊口,却不想遭遇了意外。XXX年X月XX日,蒋先生在工地不幸受伤,随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然而,公司却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还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工资标准和停工留薪期也提出异议。这让蒋先生陷入了焦虑和无助,不仅身体遭受痛苦,经济上也面临巨大损失,后续的康复和生活都成了难题。
找律师途径
面对这样复杂的局面,蒋先生四处打听,终于找到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帮助江浙沪皖地区众多劳动者成功获得工伤赔偿。蒋先生找到陈律师时,陈律师坚定的眼神和专业的态度让他看到了希望。
律师办案流程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深知这是一起复杂的工伤待遇仲裁案件。案件存在诸多难题,被申请人直接否认劳动关系,工资标准有争议,停工留薪期的认定也需要医疗证据支持。
陈律师首先系统地梳理了全部证据材料,像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其中,诊断证明载明“休息肆个月”,是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关键证据,但被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被申请人的各项抗辩逐一进行有力回应。关于劳动关系问题,被申请人以“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陈律师指出,虽然工伤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劳动关系确认,但蒋先生通过案外人刘X进入工地工作、接受工作安排和管理的事实,结合工资发放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蒋先生的工资按天计算、定期发放,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对于工资标准问题,蒋先生主张日工资320元,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反而印证了这一主张。陈律师通过仔细核对工资发放记录中的工天和金额,计算出日工资确实为320元,有力驳斥了被申请人的异议。
在停工留薪期问题上,被申请人试图以“出院记录与诊断证明矛盾”为由缩短停工留薪期。陈律师坚持认为,加盖医疗机构印章、有医师签章确认的诊断证明具有法定证明力,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应当予以采信。
关于各项赔偿项目计算问题,陈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逐项计算了蒋先生应得的各项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形成了完整的赔偿清单。
判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确认蒋先生日工资320元,月工资标准为6960元;被申请人支付蒋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6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认定停工留薪期为4.7个月,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2712元;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护理费2520元,以上各项合计173502元。对于蒋先生主张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因无有效票据证明,未予支持。
主审仲裁员在裁决后交流时说,陈律师这个案子办得漂亮,不愧是处理劳动工伤纠纷的专业律师。”这份裁决结果,解决了蒋先生后续的康复费用和生活问题,让他能够安心养伤。
行动引导型
蒋先生成功获得173502元工伤赔偿,关键在于陈步青律师扎实的证据准备和专业的辩论。
如果你遇到类似的工伤纠纷,可以这样做:
1.及时收集和保存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
2.受伤后尽快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保自身权益。
3.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劳动工伤纠纷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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