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做安装工的陈师傅本以为生活就这么按部就班地过着。2024年6月2日,他入职了XX公司,日薪350元,工资由公司发放,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会保险,但工作还算稳定。前几个月,陈师傅每天按时到工地,按照公司安排进行安装工作,一切都很正常。
到了2025年3月9日下午,意外突然降临。陈师傅在工地更换板块时被绳子绊倒受伤。他本以为公司会为他申报工伤,可公司却拒绝了,理由是双方仅为劳务分包关系,他是带领工人作业的“包工头”,而非公司员工。这让陈师傅陷入了困惑和绝望,一旦公司的主张成立,他将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生活也会陷入困境。
面对这一困境,陈师傅四处打听,希望能找到一位专业的律师帮他维权。经过朋友介绍,他了解到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陈步青律师从2022年执业至今,是该所的专职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陈师傅得知这些信息后,看到了一丝希望,决定委托陈步青律师为他代理此案。
陈步青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确认陈师傅究竟是独立承包的“包工头”,还是接受公司管理的“劳动者”。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陈步青有着自己独特的办案习惯。他像往常处理工伤案件一样,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出勤统计记录、现场管理情况等,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在仲裁庭上,被申请人公司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分包协议,款项备注为“项目安装款”,且陈师傅带领工人作业,应认定为分包关系。陈步青律师则紧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核心要素——人身隶属性、组织隶属性、经济隶属性,逐一进行有力反驳。他指出,陈师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均由被申请人安排,接受现场管理人员指挥,符合“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报酬按每日350元结合出勤天数结算,平时发生活费、年底结清,符合计时工资特征,而非“按成果包干”的劳务分包模式;被申请人无法提供书面分包协议,也未能证明陈师傅自负盈亏或收取人头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经过充分举证和庭辩,仲裁委最终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委员会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决2024年6月2日至2025年3月9日期间,陈师傅与XX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裁决为陈师傅后续的工伤认定扫清了最关键的法律障碍,让他重新拿回了属于劳动者的维权“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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