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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索赔近20万到终审获赔3.6万,律师如何扭转行政赔偿案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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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5 · 147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0年 职务:主任
律所: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610934400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
咨询电话:17792948519
代表案例:2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李超律师执业十余年,主要处理行政法领域事务,特别是涉及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领域。具体包括行政处罚纠纷(涉及治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资源与规划等部门)、行政许可或行政强制争议、土地征收与流转、行政复议与行政诉公的全流程代理、企业行政合规及风险应对、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赔偿案件。 从业十余年间,其长期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对象包括多家资源规划部门。涉及的行政行为类型有: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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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实业公司分公司因违法建筑被强拆,索赔197610元,一审获赔58326.8元。被告不服上诉,看似结果已定。然而,一位专业律师介入后,案件出现大反转。最终终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与一审大不相同,这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法律智慧?
从索赔近20万到终审获赔3.6万,律师如何扭转行政赔偿案乾坤

在陕西西安,某实业公司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经规划审批,在西安市XX区某小区内修建了钢构房屋。在正常情况下,合法合规的建设才能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但这家分公司却因这一违规行为埋下了隐患。2017年8月17日,西安市XX区XXXXXXXXX局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并对其实施了强制拆除。后来,该强拆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公司分公司认为,强拆过程中造成了其建筑内监控设备、各类建筑材料及工程款等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97610元。

一审时,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结合原告举证及物品折旧、使用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监控设备、建筑材料等损失共计58326.8元。被告不服原审判决,认为原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告未按要求清理物品,损失非被告造成,且原审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案件陷入了胶着状态,双方各执一词,赔偿金额悬而未决,这让实业公司分公司感到十分焦虑,不知该如何是好。

在四处寻求帮助的过程中,他们了解到了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的李超律师。李超律师从2016年11月开始执业至今,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政府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时也是陕西省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理事。李超律师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领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服务政府多家资源规划部门十余年,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实业公司分公司了解到李超律师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后,决定委托他代理此案。

李超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自己作为陕西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专业优势,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他有一个从担任仲裁员期间养成的习惯:每个案子都做一份“争议焦点预判表”,这份表后来成了案件审理的关键。在庭审中,李超律师结合举证责任规则、双方证据及生产生活经验,对赔偿范围及数额进行了重新核定。

最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赔偿原告36636元。法院结合李超律师的观点,对相关赔偿项目进行了重新认定:监控设备按购买价80%酌定3056元,配电箱、卷闸门等按80%酌定9580元,原告主张的80000元半包工程款(主要为钢结构施工)按30%酌定24000元,以上合计36636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建筑材料损失,因原告未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该部分材料在强拆时存放于建筑内,且部分材料与违法建筑混同无法回收,法院不予支持。实业公司分公司虽然没有达到最初索赔的金额,但在李超律师的努力下,案件结果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反转,为公司挽回了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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