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遂宁,【被告A】和【被告B】是两家企业的负责人。20XX年,他们与【原告A】【原告B】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向二原告支付项目份额转让款1760万元。起初,合作进展顺利,二被告陆续支付了1400万元。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双方都相安无事,被告也以为这件事就会这样平稳地结束。
然而,到了20XX年,【原告A】【原告B】突然一纸诉状将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的360万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息共计820余万元。原来,原告声称有证人证言证明他们曾向二被告催收过款项,诉讼时效中断;还称案外人曾X作为二被告的父亲,实际参与案涉过程,向其主张债权的行为对二被告发生效力。被告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感到十分困惑和无助,不明白为什么原本正常的交易突然变成了一场法律纠纷。
在四处打听后,被告了解到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的郑晓龙律师。郑晓龙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作为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郑律师在业内有着良好的声誉。被告决定委托郑律师代理此案,是因为郑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就精准地指出了案件的核心抗辩点——诉讼时效。
郑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严谨的调查和分析。针对原告方一审提交的多份证人证言,他逐一指出证人与原告存在借贷、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均为孤证、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同时,对于原告提交的照片、录音、分摊方案等证据,郑律师也指出证据原始载体无法核实、内容为原告单方书写、相对方身份不明确等瑕疵,成功向法院论证对方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
在二审中,原告方又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郑律师再次发挥专业能力,指出新申请的证人均与原告存在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部分证言所述日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关证据亦无法核实真实性。二审法院采纳了郑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方仍不死心,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郑律师继续代理应诉,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向省高级人民法院阐明原告方提交的材料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且二审对诉讼时效的认定正确。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司法程序,法院均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再审申请,【被告A】【被告B】成功避免了820余万元的付款责任,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郑晓龙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适用、严格的质证、全面的抗辩以及对诉讼节奏的全程把控,为当事人赢得了这场关键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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