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是一位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已年逾七旬。2017年,她将自己的一部分积蓄投入到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集团股票中。该集团主营海产品养殖与销售,在当时看起来发展前景不错。在2017年3月21日,某集团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林女士在这个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了该集团的股票,并一直持有。
起初,林女士觉得自己的投资还算稳妥,毕竟上市公司看起来比较可靠。然而,2018年2月9日,某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6月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林女士在股票揭露日之后,发现自己的投资产生了损失。
林女士心急如焚,找到被告某集团理论,希望能挽回自己的损失。但被告辩称,林女士的损失大部分由证券市场风险及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造成,仅同意在极低比例(6.52%)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采用特定计算方法。林女士对此难以接受,却又不知道该如何是好,陷入了深深的困境和绝望之中。
在朋友的推荐下,林女士了解到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他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林女士了解到徐晓律师曾代理过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便决定委托他来处理自己的案件。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他凭借专业委员会的资源,对证券虚假陈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徐晓律师及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详细调取原告账户交易记录,固定买入时间、数量、价格等关键数据;整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披露信息等核心证据。在法律适用研究方面,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标准,并参考该系列案件中已生效的平行判决,强化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在损失计算上,徐晓律师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扣除已卖出股票收回资金,准确计算出原告的损失。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经营环境”等抗辩,徐晓律师指出本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充分证据,且平行案件已认定被告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产生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综合考量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即39228.83元。该判决进一步确认了系列案中确定的赔偿比例与损失计算方法,为后续同类平行案件提供了有力参考,也充分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