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上诉人公司与被上诉人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XXX不具备代表被上诉人进行磋商的权利外观,被上诉人公司为财务做账需要签订合同且未参与履行,因此判定被上诉人公司不是买卖合同主体,仅由XXX承担支付责任。王丽霞律师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书和相关证据,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她注意到,案涉购销合同上加盖了被上诉人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且有其工作人员的签名,被上诉人公司对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是与XXX对接,但上诉人公司有理由相信XXX的行为代表被上诉人公司,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同时,被上诉人公司作为国有企业,随意将资质借用给他人签订合同,未对借用人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应对涉案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基于这些细节判断,王丽霞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了清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她强调,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公司明知XXX身份为实际施工人属事实认定错误,XX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上诉人公司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双方的法律行为有效,被上诉人公司应与XXX共同对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此外,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公司对项目不享有期待利益也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公司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合同对项目享有期待利益,不能仅因未参与合同履行就不承担责任。
在二审庭审中,王丽霞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对被上诉人公司的辩解进行了有力反驳。她指出,被上诉人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而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被上诉人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丽霞律师的意见,认定上诉人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XX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32110.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9850元,被上诉人XXX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丽霞律师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深入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她长期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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