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某原本面临着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牢狱之灾,他的家属心急如焚,仿佛生活陷入了无尽的黑暗。舒某某因无证处置危险废物,先是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又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他提起公诉,这一罪名一旦成立,将意味着漫长的刑期和家庭的破碎。
在这绝望之际,舒某某的家属找到了河南星润律师事务所的张杰鑫律师。张杰鑫自2017年执业至今,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也是河南星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还担任内乡县百业商会执行委员会机制部部长兼法律顾问。他一直扎根法律服务一线,专注于民商事纠纷与行政案件代理,擅长公司业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
接手案件后,张杰鑫深知责任重大。他凭借多年办理各类案件的经验,知道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他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舒某某,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他认真查阅卷宗,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线索。在这个过程中,他敏锐地发现,本案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并不符合实际案情。
曾经在参与企业法治体检和风险防控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让张杰鑫对法律风险的判断更加精准。他深知卓越的法律服务不止于纠纷解决,更在于精准的法律定性和风险的事前预防。他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规定,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舒某某等人的行为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也不足以证实他们的行为属于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的一部分且交易价格异常。
经过认真准备,张杰鑫决定以污染环境罪对本案进行辩护。在庭审时,他据理力争,向法庭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依据。他强调舒某某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等情节,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杰鑫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法院考虑到舒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减轻、从轻处罚。舒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张杰鑫律师始终坚持“一次委托,终身朋友”的执业理念。他以专业、诚信、客户至上为立身之本,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在这起案件中,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改变了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将重罪辩护为轻罪,让舒某某尽早获得了自由,也获得了当事人家属的高度认可。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承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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