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关键细节在于案涉购销合同上加盖了被上诉人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且有其工作人员的签名。上诉人XX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XXX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公司不承担货款支付责任。
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王丽霞律师(执业证号:16531202311645973)介入后,仔细审查合同。发现合同上有被上诉人公司的签章及工作人员签名,且被上诉人公司对签订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这一细节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公司是合同主体。
基于此细节,二审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公司应承担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支付义务,最终判决被上诉人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X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功为上诉人公司追回全部货款及利息。
另一起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核心细节是被告XXX作为XX公司100%控股股东,收取了原告支付的案涉项目管理费。原告LDXX与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X县人民医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被告XX公司和XXX辩称合同无效,且不满足支付工程款条件。
王丽霞律师与同事介入后,深入调查发现XXX收取管理费这一关键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而被告提交的审计报告无法证明财产独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支付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X县人民医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LDXX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X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争议焦点包括合同是否有效、工程欠款及利息和律师费的支付依据,以及县医院是否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XXX与XX视力养护店、LXXX服务合同纠纷中,争议焦点为案涉养护协议的效力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XX管业有限公司与XX公司、XXX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是合同主体,由XXX承担支付责任。XX管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主张XX公司与XXX对涉案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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