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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捕还能争取不起诉?这起诈骗案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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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4 · 145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国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82人 执业11年
律所:江西抱柱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1120161025225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600421935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首席律师,大学教师,拥有18年法律实战经验,办理上千件各类刑事,民商经济案件,担任诸多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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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事案件中,被批捕后还有机会争取不起诉吗?一起是2021年张X涉嫌诈骗罪被批捕,王国辉律师介入,指出事实认定不清、关键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对其不起诉。另一起是2023年AX涉嫌诈骗罪被刑拘,律师提出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还有李XX故意毁坏财物案,律师挖掘从轻情节,助其获缓刑。经济纠纷中,原告主张超付1200万诉不当得利,律师代理被告精准抗辩,驳回原告诉求。

2021年某月某日,被不起诉人张X,男,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某县,因涉嫌诈骗罪,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侦查机关以张X涉嫌诈骗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王国辉律师从2016年开始执业,是江西抱柱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担任中国法学会会员、特邀监督员、金牌调解员。他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件,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阅卷,深入分析案件证据材料,发现本案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关键证据不足等问题。

检察院于2021年某月某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0月9日补查重报。针对补充侦查后的证据,王国辉律师结合法律规定,提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张X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且涉案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并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提交书面法律分析报告,建议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经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张X的行为虽涉嫌诈骗,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某月某日,被不起诉人AX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某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存在证据疑问,作出“存疑不捕”决定,AX于次日被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4年某月某日,经某人民检察院决定,AX继续取保候审。本案由某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AX涉嫌诈骗罪为由,于2024年某月某日向某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王国辉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件,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阅卷,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细致审查。审查期间,某人民检察院因案件事实及证据问题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4年某月某日补查重报。

王国辉律师结合案卷材料提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AX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及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某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AX不起诉。

2021年,被告人李XX因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李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阶段,李XX家属委托王国辉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王国辉律师团队立即介入案件,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分析证据细节,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律师发现,李XX虽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其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案件存在可争取从轻处理的辩护空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同时,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王国辉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该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2025)某民初XXXX号原告A、B与被告C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原告A、B诉称:2024年3月至7月,原告A因投资项目向被告C借款3次,合计8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0.1%,应付利息8200元。原告主张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及现金方式向被告C还款2020.84万元,超付1200.02万元,认为该超付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诉请被告C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C委托江西抱柱信律师事务所王国辉律师代理本案。经律师调查,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单方以“820万元借款”为基数主张“超付”,但实际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原告还款未超付,不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核心答辩要点指出,原告隐瞒关键借款事实,其仅主张820万元借款,却刻意隐瞒第三人D向被告C借款600万元、原告A作为担保人的事实。根据借条及原告A与被告C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A明确认可“总借款2000万元(含第三人D的600万元),还款约2100万元”,与被告C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两人总计借款近2000万元”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同时,原告还款未超付,即使按原告A自认的“还款约2100万元”计算,该款项用于清偿2000万元总借款及合理利息(月利率0.1%,利息2万元,总应还款2002万元),仅超出98万元,实为双方协商的逾期利息,属于合法债务清偿,并非无法律依据的“超付”。并且原告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原告主张的“现金还款707.04万元”仅提供取现记录,未提供被告C出具的收条、转账确认等凭证,无法证明“取现交付接收”的完整事实;其提交的还款明细未区分“偿还个人借款”与“代第三人D偿还担保债务”,核算基础错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C向原告A及第三人D转账出借1420万元(原告A820万元+第三人D600万元,原告A为担保人),原告A主张的“现金借款580万元”因无证据支持未被认定。原告A向被告C转账还款1310.8万元,第三人D转账还款144万元,合计还款1454.8万元,与总借款1420万元仅相差34.8万元。因双方借条已销毁、利率约定不清,该差额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按LPR的4倍计算)。原告主张“超付1200.0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隐瞒担保事实、现金还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驳回原告A、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在这些案件中,王国辉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他善于从案件证据材料中精准找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重构证据链条,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局面。如在张X和AX涉嫌诈骗案中,通过深入分析证据,提出合理辩护意见,推动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证据,最终使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在李XX故意毁坏财物案中,他精准分析案情,挖掘出被告人的从轻情节,形成完整辩护策略,并在庭审中有效沟通,促使法院对被告人作出缓刑判决。在经济纠纷的不当得利案中,王国辉律师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围绕总借款金额是否包含担保债务展开抗辩,通过多种证据还原事实。同时,有效反驳原告证据瑕疵,强化法律逻辑论证,结合法律构成要件进行辩护,最终成功驳回原告诉求,为当事人避免了巨额的不当索赔风险。

实践意义: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证据的审查至关重要。“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的重要标准,若核心要素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法院和检察院会谨慎处理,遵循“疑罪从无”“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在经济纠纷中的不当得利案件里,当事人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若存在隐瞒事实、证据瑕疵等情况,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结尾:对于被批捕是否还有机会争取不起诉,以及在复杂经济纠纷中如何应对等困惑,王国辉律师给出了答案。他能从案件证据中精准找出问题,重构证据链,精准锁定争议焦点进行有效抗辩。在刑事案件中推动司法机关严格审查证据,在经济纠纷中还原事实真相,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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