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工地脚手架工程。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设备却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离开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与此同时,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等协助流转,涉案资金众多且获利4000元,被公安机关侦查。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被取保候审。这三起案件的当事人都陷入了刑事指控的困境。
李鉴春律师介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后,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材料,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无非法占有故意,本案应属民事纠纷。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证据线索。在万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并劝导认罪认罚,向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对于熊X偷越国境案,李律师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行为动机,梳理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并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李鉴春律师的意见,张某合同诈骗案中,张某被不起诉,公司申诉后仍维持该决定;万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法院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熊X偷越国境案,熊X被依法不起诉。这些结果让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处罚或减轻了刑罚,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日常工作中不断为更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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