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于2019年12月30日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担任销售顾问。2020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1000元加上绩效提成。然而,该公司并未为杨某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工资发放方式为当月支付当月基本工资,次月支付上月绩效。杨某离职前12个月(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的平均工资为11,604.13元。
2022年4月28日,杨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未安排休年休假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公司于次日签收。杨某最后提供劳动至2022年4月26日。随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的2022年3月、4月工资20,000元,克扣的2022年12月工资2,652元,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201元,失业保险损失6,01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4,038元(后变更为31,537.5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面提出抗辩:一是杨某曾出具《个人申请》,称自行缴纳社保,放弃公司缴纳,所以公司不应承担未缴纳社保的责任;二是2021年部分年假已过一年仲裁时效,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三是公司不存在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的情况。
刘伟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关于社保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劳动者的声明而免除。杨某签署的放弃社保声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事实成立,杨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2.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时效: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性补偿,2021年年假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仲裁时效从该日起算一年。杨某于2022年5月9日申请仲裁,未超过时效,公司应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3.关于失业保险损失: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造成失业人员无法享受待遇的,应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杨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公司应赔偿失业保险损失。
最终法律结论: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构成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杨某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未超过仲裁时效,公司应支付;公司应赔偿杨某失业保险损失。
仲裁结果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决:公司支付杨某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335.23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9,010.33元,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012元,驳回杨某其他仲裁请求(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劳动者签署放弃社保声明后,就可以不承担缴纳社保的责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的放弃声明无效。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企业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风险。
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签署了放弃社保声明,也不意味着放弃了获得经济补偿和失业金等权益。在遇到用人单位侵害自身权益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伟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梳理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认定社保缴纳义务的法定性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性质和时效;在庭审策略上,有力反驳公司的抗辩理由,为劳动者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社保权益无小事,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未来保障。刘伟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劳动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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