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某水产商行,被告为朱某和卓某。争议焦点在于,卓某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朱某的款项,能否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原告认为不能抵,理由是朱某曾向卓某发送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卓某则主张能抵,称离婚后自己已陆续支付朱某大量款项。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法院关于朱某结欠某水产商行货款的判决书,证明朱某的债务情况;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关于卓某与朱某离婚及房屋份额分配的判决书;朱某与卓某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显示朱某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某;卓某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相关协议。然而,缺少能直接证明卓某支付款项可抵作房屋折价款的关键证据。
樊佳佳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发现卓某于2022年3月至2025年3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累计向朱某转款1372138元,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同时,她还找到了朱某与卓某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女方此前已将属于男方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告质证认为朱某微信表示卓某未结清折价款,所以款项不能抵作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回应称,卓某实际支付的款项远超房屋份额价值,且《协议书》已对款项抵作折价款进行了说明和确认,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因此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卓某避免了财产被撤销的风险,有效维护了其离婚后财产权益。
樊佳佳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通过梳理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注重寻找能直接证明关键事实的书面协议,如本案中的《协议书》;面对对方的质证,依据已有证据进行合理辩驳,强调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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