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这一理念得到了深刻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材料,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他发现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且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李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便公司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这一决定,成功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再次体现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2022年,万X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众多且获利4000元。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鉴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他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并向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万X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李律师持续跟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依旧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行为动机,梳理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以实际行动诠释着自己的执业理念,在一个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继续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默默耕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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