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安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就西安XX国际购物中心负二层视频监控系统改造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书》,合同总价款暂定653864元,最终据实结算。XX公司于20XX年开工,XX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后经整改于2018年通过二次验收,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审定书》,审定工程款68万元,扣除罚款后为67万元。XX公司起诉要求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公司反诉要求XX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
一审中,唐瑞作为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一审法院认定工程已验收合格,XX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因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将逾期付款利息和延误工期违约金相互折抵。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唐瑞继续代理。二审中,XX公司提交B2层1区工区吊顶装修工程验收记录表,拟证明装修工程完成时间。唐瑞协助XX公司围绕上诉请求进行举证和辩论,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工程未验收合格,XX公司尚不具备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且XX公司应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XX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虽合同约定工期根据XX公司装修进度而定,但实际点位变动及装修工程对案涉监控改造工程影响局部个别,造成工期延误主要原因在XX公司。考虑原合同逾期完工违约金约定过高,酌定XX公司承担8万元违约金。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XX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判决,撤销一审部分判决,XX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XX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8万元,并驳回XX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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