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至2021年12月间,甲X与乙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以举报和曝光负面信息或删除网上负面信息等手段相威胁,以签订宣传服务协议的名义,向多家单位索要钱财。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甲X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乙X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刚发生时,原审判决已下,证据和法律关系看似板上钉钉,当事人面临着漫长的牢狱之灾,情况十分棘手。
甲X委托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仔细审查原审卷宗,重新梳理证据。通过对甲X和乙X行为的全面分析,发现原审在罪名定性上存在问题。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更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同时,李建鹏律师还发现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且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此外,对于乙X的行为,他认为乙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受贿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终审判决维持原审中对甲X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这个结果使甲X的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大幅降至九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宝贵的自由时光,减轻了刑罚负担。李建鹏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凭借着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和精细化的辩护策略,不断为当事人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寻找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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