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原告是某劳务经营部,经营者为陈X,被告是王X。原告承包农产品加工装卸业务后,以计件方式把装卸工作交给被告完成,按工作量结算报酬,被告可以自行组织人员、自主安排作业。后来被告在作业时受伤,经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起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仲裁申请书等,这些证据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双方为劳务承包关系,没有劳动管理从属特征。然而,要想有力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还缺乏更全面细致的证据来支撑双方关系的本质特征。
周红翠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法院依法调取了仲裁卷宗材料,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律师结合报酬结算方式、工作安排、人员组织等事实,对劳动关系成立要件进行综合审查。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方可能会以被告受伤等情况来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但周红翠律师回应时,紧扣劳动关系以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关系为核心要件这一要点。指出本案中双方按工作量计件结算报酬,被告可自主组织人员、自行分配费用,工作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双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及人格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定认定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某劳务经营部与被告王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周红翠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全面梳理现有证据,明确案件基础;针对对方可能的抗辩,结合多方面事实进行质证反驳;综合审查法律关系的核心要件,以证据来支撑法律适用,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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