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两被告达成废丝买卖合作,依约支付5万元定金。合作终止后,被告却拒不返还定金,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无奈委托来自浙江温州的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翁鹏威自2014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庭审中,其中一被告辩称自己仅为款项代收人,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还否认与另一被告存在共同经营行为。这使得案件形势对原告十分不利,似乎原告的定金返还诉求难以实现。
面对被告的抗辩,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迅速行动。他们结合全案证据发表代理意见,指出案涉定金及后续全部交易货款均转入另一被告账户,该被告实际参与案涉买卖业务的资金管理;从现场录音中可看出该被告在交易争议交涉中具有实质话语权,且其自认长期协助另一被告打理相关生意,参与核心经营事务,并非单纯的款项代收人,应认定两被告为案涉买卖业务的共同经营主体,需共同承担案涉债务。同时,律师强调被告主张原告称重作弊无任何证据佐证,原告无违约行为,被告终止合作后拒不返还定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定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两被告系案涉废丝买卖业务的共同决策与经营主体,案涉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二者共同负担,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称重作弊的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翁鹏威律师成功帮助原告实现了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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