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在深圳某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岗位,工作地在武汉。在职期间,公司手册虽规定每月第一周周六学习日不属于加班情形,但李X在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参与了17次学习日活动,且除学习日外还有剩余0.5小时休息日加班未调休。李X离职后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却因没有经科技公司审批不被视为加班,仲裁请求被驳回,这让李X陷入了困境。
此时,李红丽律师登场。她执业7年,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党支部副书记。同时,她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还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年均办案近百件,以劳动工伤为主。并且她获得过众多荣誉,如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等。
收案后,李红丽律师的第一步就是仔细研究科技公司的制度和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她凭借自己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发现科技公司制度规定学习日加班不是加班,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而且学习日虽然没有加班审批记录,但有打卡记录,这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基于此,她推断李X的请求合理,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基础。
在证据收集方面,李红丽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她深入挖掘打卡记录、公司的相关制度文件等证据,以证明李X在学习日的工作属于加班。她详细梳理了李X参与学习日的具体时间、内容等信息,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策略上,李红丽律师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规定。她指出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专题培训或交流活动,属于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所作工作安排,未进行加班审批并不能否定加班事实。并且科技公司未举证证实对于李X参加学习日的17天进行了调休,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李红丽律师的观点合理,判决科技公司向李X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李红丽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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