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等领域。在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李坤担任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杨XX,从其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李XX妻子法人的公司名义向购买方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赚取2%点子费。xx公司分别向不同公司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案发后,李XX、余XX经通知主动到案,曾X主动投案自首,且三人在侦查期间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接收证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钢材产品销售合同、结算单、送货单、银行回单、微信截图、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税款抵扣情况、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另案卷宗材料等。这些证据基本能证明案件事实,但对于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认定存在争议。
李坤律师介入后,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重点关注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通过分析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判断是否存在主从犯之分。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上述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李XX的辩护人李坤对证据本身并无异议,但提出李XX系从犯的观点。公诉机关则认为三名被告人共谋犯罪,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李坤律师回应称,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来看,李XX主要是提供电话号码,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然而,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为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余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曾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对现有证据进行全面梳理,明确证据链中的关键环节;着重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判断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合理解读和运用,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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