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领域,存在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发生工伤,企业以协议为由拒绝赔偿的现象。例如,有申请人入职打磨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要求其签署《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及相关协议,约定用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企业免责。2025年7月,申请人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拾级,但企业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已买商业险、应按合同约定工资计算赔偿等理由拒赔。
根据姜静律师在劳动工伤领域的办案经验,这种情况涉及诸多法律要点。首先,“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约定,不能免除企业法定工伤责任。《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其次,工资应按实际发放计算,而非合同约定。再者,商业保险理赔不能抵扣、免除企业的工伤保险赔偿义务。
常见的错误做法是企业认为员工签署放弃社保协议就可免责,劳动者因缺乏法律知识而接受不合理协议。实际上,这些协议在法律面前是无效的,企业不能以此逃避责任。
姜静律师处理此案时,精准抓住关键。明确指出社保不能放弃,用银行流水证明申请人实际月均工资,否定商业险可替代工伤赔偿,并固定工伤相关证据。仲裁委审理后采纳律师意见,认定放弃社保协议无效,企业按实际工资计算各项待遇,判决企业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X元。
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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