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玥律师是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同时身兼重庆市合川区律工委妇联委员、合川区非诉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还是成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重庆)调解工作站、合川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她早年取得法律执业资格,2014年获心理咨询师资质,曾任职于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张玥律师在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非诉领域积累了扎实功底,尤其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案件处理,还多次获得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等荣誉。
在张玥律师承办的众多案件中,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颇为典型。20年3月至10月期间,原告王受蒋雇佣,到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王被欠劳务费。原告认为,蒋、XX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被告均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于是委托张玥等律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未支付的劳动报酬1764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XX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代发形式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原告17649元。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XX司,后者又分包给无资质的蒋。在法庭上,各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从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四川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蒋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建司支付。
各方提交了相关证据并经法庭确认。王提交工资表汇总表,土木公司提交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建司提交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蒋提交结清承诺书。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四川XX司因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蒋应支付原告17649元的劳务工资及资金占用损失(从判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同时驳回原告对四川XX司、土木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241.23元,其中96.49元由被告蒋承担。
除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张玥律师还处理过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梁及其法定代理人梁与被告唐就抚养费产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年5月起至起诉之日的拖欠抚养费9500元,并要求被告自20年12月起提高每月抚养费至1000元。在张玥等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须支付20年5月至20年11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共9500元,分两期支付,从20年12月起,被告每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梁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款项支付至原告梁奶奶彭的微信账户,若唐未能足额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梁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张X因与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公司货款3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张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上诉人主张已超付货款,并质疑欠款条的有效性,公司主张上诉人支付的款项包含水泥款和运费,并要求上诉人承担未支付的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张玥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帮助他们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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