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纠纷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斗争,程再萍律师凭借着专业的素养和不懈的努力,在众多案件中维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要讲述的是她代理的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2021年,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王XX、王XX、王X、王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不服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21)云2930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上诉。王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王XX认为一审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和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他指出,在其起诉王XX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已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虽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之外的判项提起上诉,但解除婚姻关系已是事实,双方共有基础丧失,本案具备共有物分割基础。而且,一审法院应以双方离婚诉讼结案为由中止本案审理,而非径行驳回诉讼请求。同时,他强调向杨XX的10万元借款是自己以个人名义所借,用于建房;自己提取的12.5万元公积金后,将12万元交由王XX用于建房。
被上诉人王XX则辩称,诉争房屋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王XX与王XX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王XX的投资仅享有债权。她还指出王XX关于10万元借款和12万元公积金的陈述存在矛盾。王XX、王XX、王X、王XX也辩称,案涉房产由王XX与王XX用一生积蓄建盖,王XX与王XX未参与建房,王XX无权主张物权权利。他们认为一审认定案涉房产属于大家庭共同财产属事实认定错误,且一审认定的家具并非由王XX购买,系王XX代买。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1月6日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2月18日登记结婚。2020年1月22日,王XX代表被告家庭与案外人李XX签订建房合同书,案涉房屋于2021年4月完工封顶且装修完毕。该房屋系在第三人王XX申请的宅基地上建盖,王XX、王XX和原、被告均投入了资金,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同时,王XX购买的家具也属家庭共同财产。由于原、被告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尚未丧失共有基础,且王XX未提交有重大理由需进行分割的证据,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王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94元,减半收取5297元,由王XX负担。
二审中,王XX提交了证据A1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2901民初606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复印件,欲证明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案涉自建房共有基础丧失;还提交了证据A2通话内容录音光盘及打印件,欲证明2021年王XX在王XX威胁下书写的保证书中提及的22万元彩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经质证,被上诉人对A1“三性”无异议,但认为王XX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认为A2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范畴,不应作为本案证据采信。法院对A1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明方向不认可;认为证据A2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王XX对王XX家庭建房的出资行为基于双方婚姻关系,其建房出资性质在(2022)云29民终467号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案件中已作出认定。该判决于2022年5月20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生效,认定王XX公积金12万元、王XX母亲10万元借款、王XX与王XX于2021年1月8日共同向云南XX公司的借款15万元系用于王XX家庭建房,属于债权性质,而王XX以个人名义于2020年11月10日向中国XX的借款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判决准予王XX与王XX离婚,并判决王XX返还王XX建房支出的22万元款项,王XX、王XX于2021年1月8日共同向云南XX公司的借款15万元剩余部分由王XX负责偿还,王XX于2020年11月10日向中国XX的借款15万元未归还部分,由王XX、王XX各负责归还一半。因此,王XX主张的建房出资款项已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处理,本案不再处理。王XX主张其为王XX家庭购买家具家电支出39440元,无证据证实,法院对其要求分割该部分家具家电折价款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71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在这起案件中,程再萍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代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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