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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再萍律师在7971元二审诉讼费案中驳回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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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74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程再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4人 执业6年
律所: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2920201124115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14493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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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5月26日,程再萍律师代理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迎来终审判决。本案中,上诉人王XX要求分割共有物,但一审以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未丧失为由驳回诉求。二审时王XX虽提交新证据,然而其建房出资款项已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处理,家具家电分割主张也无证据支持。最终,上诉请求被驳回,维持原判。
程再萍律师在7971元二审诉讼费案中驳回上诉请求

法律纠纷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斗争,程再萍律师凭借着专业的素养和不懈的努力,在众多案件中维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要讲述的是她代理的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2021年,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王XX、王XX、王X、王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不服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21)云2930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上诉。王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王XX认为一审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和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他指出,在其起诉王XX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已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虽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之外的判项提起上诉,但解除婚姻关系已是事实,双方共有基础丧失,本案具备共有物分割基础。而且,一审法院应以双方离婚诉讼结案为由中止本案审理,而非径行驳回诉讼请求。同时,他强调向杨XX的10万元借款是自己以个人名义所借,用于建房;自己提取的12.5万元公积金后,将12万元交由王XX用于建房。

被上诉人王XX则辩称,诉争房屋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王XX与王XX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王XX的投资仅享有债权。她还指出王XX关于10万元借款和12万元公积金的陈述存在矛盾。王XX、王XX、王X、王XX也辩称,案涉房产由王XX与王XX用一生积蓄建盖,王XX与王XX未参与建房,王XX无权主张物权权利。他们认为一审认定案涉房产属于大家庭共同财产属事实认定错误,且一审认定的家具并非由王XX购买,系王XX代买。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1月6日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2月18日登记结婚。2020年1月22日,王XX代表被告家庭与案外人李XX签订建房合同书,案涉房屋于2021年4月完工封顶且装修完毕。该房屋系在第三人王XX申请的宅基地上建盖,王XX、王XX和原、被告均投入了资金,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同时,王XX购买的家具也属家庭共同财产。由于原、被告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尚未丧失共有基础,且王XX未提交有重大理由需进行分割的证据,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王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94元,减半收取5297元,由王XX负担。

二审中,王XX提交了证据A1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2901民初606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复印件,欲证明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案涉自建房共有基础丧失;还提交了证据A2通话内容录音光盘及打印件,欲证明2021年王XX在王XX威胁下书写的保证书中提及的22万元彩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经质证,被上诉人对A1“三性”无异议,但认为王XX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认为A2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范畴,不应作为本案证据采信。法院对A1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明方向不认可;认为证据A2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王XX对王XX家庭建房的出资行为基于双方婚姻关系,其建房出资性质在(2022)云29民终467号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案件中已作出认定。该判决于2022年5月20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生效,认定王XX公积金12万元、王XX母亲10万元借款、王XX与王XX于2021年1月8日共同向云南XX公司的借款15万元系用于王XX家庭建房,属于债权性质,而王XX以个人名义于2020年11月10日向中国XX的借款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判决准予王XX与王XX离婚,并判决王XX返还王XX建房支出的22万元款项,王XX、王XX于2021年1月8日共同向云南XX公司的借款15万元剩余部分由王XX负责偿还,王XX于2020年11月10日向中国XX的借款15万元未归还部分,由王XX、王XX各负责归还一半。因此,王XX主张的建房出资款项已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处理,本案不再处理。王XX主张其为王XX家庭购买家具家电支出39440元,无证据证实,法院对其要求分割该部分家具家电折价款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71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在这起案件中,程再萍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代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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