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管理中,"绩效考核不合格"和"旷工"常常成为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理由。但这些理由是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王亚青律师用一起胜诉案例给出了答案。
张X是某科技公司的项目经理,在职期间公司以其绩效考核不达标、存在旷工行为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先后作出严重警告处分、扣发绩效工资,并于2023年11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X不服,委托王亚青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王亚青律师执业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7年来已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接手此案后,他迅速抓住了案件的突破口——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在庭审中,王亚青律师重点质证指出,公司举示的《绩效考核制度》系存储于办公系统的历史或作废版本,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制度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即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法院最终采信了这一观点,对公司援引的制度条款效力不予采信,公司的处罚从根本上失去了依据。
针对"旷工"指控,王亚青律师强调张X担任项目经理,工作性质包含外勤与现场管理,不能仅凭打卡机记录定案。过往考勤亦存在类似情况,公司从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公司仅凭考勤主张旷工证据不足。
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理由,公司仅提供了一份客户表示"不要对接"的微信聊天记录。王亚青律师精准指出:单次沟通不畅不等于多次投诉,客户情绪不满不等于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在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解除被依法认定为违法。
最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员工的诉求,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7万余元、违法解除赔偿金2.5万元。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作为西南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生,王亚青律师善于利用证据重构与要件拆解,将管理评价之争扭转为法律证据之战,为劳动者争取到应得的赔偿。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