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XX在被告福建XX公司从事门卫保安工作多年,然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却在2013年陷入了一场纷争。从1996年10月27日入职,期间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但从2013年1月8日起,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之后更是发生了扣发满勤奖、拒绝上班等一系列事件,熊XX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多项费用,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在这场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冯从福律师登场。他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深耕福建宁德法律服务领域多年,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同时,他还担任着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在接手案件后,冯从福律师迅速展开了工作。首先,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他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收集。在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2010年3月满勤奖200元这一问题上,原告仅出示了证人杨XX的证明,但该证明无法有效证明被告扣发满勤奖的事实。冯从福律师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指出被告只负保存工资发放记录两年背查的义务,不承担2010年3月份工资发放情况的举证责任,成功让法院不支持原告这一诉求。
在庭审策略方面,对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8月26日不签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这一争议点,冯从福律师引导被告出示录音文本及工资表,证明原告拒绝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及原告每月工资情况。同时,针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进行了有力质证。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原告部分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
对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这一问题,冯从福律师指出,2013年8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拒绝签订,被告终止与原告劳动关系,原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
经过冯从福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福建XX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熊XX支付2013年7、8月份工资5456元、不签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691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370元,合计70517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原告熊XX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冯从福律师始终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守护着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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