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在202X年X月,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还自愿认罪认罚。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
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明知减肥药有毒有害仍进行销售,其行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
希望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理由是自己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还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悔罪态度良好。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包括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显示了被告人的销售行为和价格,检测报告证实减肥药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XX成分。被告人在供述中也如实交代了整个销售过程。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证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但综合多方面因素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从犯罪情节看,被告人仅实施了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从法定情节讲,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依法可从宽处理。从酌定情节看,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切实体现了认罪悔罪的诚意。同时,被告人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这起案子由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时,即使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也会受到法律制裁。大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售商品符合安全标准。如果不幸卷入类似案件,要及时如实交代情况,积极赔偿被害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结尾
这起销售有毒减肥药的案件,原本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在李宏瑞律师的精准辩护下,被告人获得了缓刑的结果。李宏瑞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他全面查阅卷宗,精准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和对案件细节的敏锐把控,让他在这起案子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