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开启了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的劳动争议案。2024年3月6日,张XX入职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受公司管理。3月20日,张XX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张X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张丽律师接手此案后,做了一系列工作。她收集了张XX的入职信息、工作记录等相关证据,详细梳理案件细节。在书面意见中,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抗辩理由的说服力。在庭审中,面对被告提出张XX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其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辩称,张丽律师凭借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抗辩,进行有力回应。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驳回了张XX的诉讼请求。
几乎同样的专业投入,出现在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刘XX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王某某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XX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张丽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截至某日刘XX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法院酌定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餐饮管理公司对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郑X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中,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诉称,被告白某某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双方因公司印章、股权变更等事宜产生纠纷,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数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丽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于指定日期前登报公告作废公司财务专用章、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公告期三十天。若上述印章在指定期间内由被告个人行为使用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个人承担;双方于登报期满后五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股权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完成后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数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于支付款项时给付原告。
同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还有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签订主播演艺经纪合作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如被告违约须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数万元及律师费。张丽律师再次通过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数万元,分三期于指定日期前履行完毕;如被告不按约定履行任何一期偿还义务,则应按更高金额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张丽律师作为河南郑州的律师,深耕民商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200余件,合同案件占比约70%,在建设工程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她凭借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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