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嘉兴,嘉兴XX公司与江苏省昆山市XX公司因承揽合同产生纠纷。嘉兴XX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作出的(XXXX)浙0XXX民初1XX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昆山市XX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涉及支付价款XXX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等。
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于浙江嘉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尤其专精于合同买卖案件。其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学理论教育,这种专业背景使其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合同条款和法律适用,匹配本案承揽合同纠纷的需求。
胡多兵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全面审查了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的承揽合同。在审查过程中,律师发现判决书明确了执行标的的详细计算方式和时间节点。这一动作体现了胡多兵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从大量材料中迅速抓住关键。之后,胡多兵律师协助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承揽合同、判决书等,以证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XXXX)浙0XXX执4XX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结案前,胡多兵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的执行情况和相关法律依据进行了阐述。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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