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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分公司债务减少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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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11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顾建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4年
律所: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4020121039086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899706480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勤勉尽责,认真对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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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顾建伟律师处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某建材厂与某建设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建材厂供应并安装门窗。工程完工后,双方因结算金额、已付款抵扣、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建材厂起诉要求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61006.6元及违约金,并要求总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委托新疆伊犁的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顾建伟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诉事宜。顾建伟律师擅长建设工程、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等领域案件。
二审改判,分公司债务减少5万余元

一审法院依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认定欠款161006.6元,判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分公司不服,认为结算未经授权、部分款项未予抵扣、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遂提起上诉。顾建伟律师执业多年,经验丰富,在处理此案时,全面梳理证据,提出三项关键上诉理由。一是张X签字结算的效力认定,张X系分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对接,其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对分公司发生效力;二是已付款项应依法抵扣,案外人某公司代为支付的51628元,系代分公司支付的本案工程款,并非其他合同款项,应当在总欠款中扣除;三是一审判决未超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轻于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并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

二审中,顾建伟律师注重证据链整理,提交新证据并充分论证。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关于代付款抵扣的核心意见。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合同解除、总公司补充责任等判项;将应付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违约金按原判决维持;一、二审诉讼费用相应调整,由双方分担。

顾建伟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结算效力、代付款抵扣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对于结算签字人员的权限、代付款项的性质等问题容易引发争议。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明确结算人员的授权范围,及时对已付款项进行确认和抵扣,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流程和付款方式,对代付款项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说明,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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