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依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认定欠款161006.6元,判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分公司不服,认为结算未经授权、部分款项未予抵扣、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遂提起上诉。顾建伟律师执业多年,经验丰富,在处理此案时,全面梳理证据,提出三项关键上诉理由。一是张X签字结算的效力认定,张X系分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对接,其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对分公司发生效力;二是已付款项应依法抵扣,案外人某公司代为支付的51628元,系代分公司支付的本案工程款,并非其他合同款项,应当在总欠款中扣除;三是一审判决未超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轻于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并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
二审中,顾建伟律师注重证据链整理,提交新证据并充分论证。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关于代付款抵扣的核心意见。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合同解除、总公司补充责任等判项;将应付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违约金按原判决维持;一、二审诉讼费用相应调整,由双方分担。
顾建伟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结算效力、代付款抵扣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对于结算签字人员的权限、代付款项的性质等问题容易引发争议。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明确结算人员的授权范围,及时对已付款项进行确认和抵扣,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流程和付款方式,对代付款项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说明,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