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蒋XX在案件中是被告人,和高X、张X、赵X一同被河北省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XX年X月,蒋XX在交易方式明显异常的情况下,前往湖北省枣阳市,出借名下2张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公安机关反诈平台核查,其银行卡涉及2起案件,其中被害人高XX是XX县人,涉及诈骗资金达400000元,蒋XX从中获利12000元。当蒋XX被刑事拘留时,他的家属整夜都睡不着觉,担心他会面临严重的刑罚。
张志来律师在蒋X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介入了案件。他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蒋XX,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在阅卷过程中,张志来律师仔细查看了多达几百页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前科证明信、银行卡开户及交易明细等。
张志来律师为蒋XX提交了辩护词。辩护意见的核心逻辑是:首先,蒋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系坦白;其次,在公安侦查阶段,蒋XX多次表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再者,蒋XX及家属表示可以按照办案机关要求,随时全部退还违法所得;另外,蒋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良好;最后,蒋XX仅有19岁,小学学历,社会经验浅薄,仅有的工作经验也只是在做服务员和流水线工人,社会关系单一,对犯罪分子采取的隐蔽的犯罪活动和手段因客观原因无法认识全面,导致误入歧途,主观恶性相对比较小。基于这些理由,张志来律师恳请法院能够为蒋XX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适用缓刑。
张志来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上百件,其中诈骗类经济案件占比约50%。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蒋XX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四人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张志来律师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已缴纳违法所得、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蒋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其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
蒋XX的家属原本担心他会被判处更重的刑罚,而实际结果相对来说减轻了他们的担忧。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和法律依据,这起案件能够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张志来律师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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