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如梦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即审慎核查证据),紧急收集报警记录、出警视频、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等证据,以证明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藏匿子女、阻碍探视等事实。依据《民法典》第99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贾如梦律师提出,被申请人的行为与侵害申请人监护权和子女健康成长存在因果关系(causation),应立即停止侵害并交还子女。
法院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行为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且幼女尚在哺乳期应由母亲抚养。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申请人对子女的监护权,将二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禁止被申请人再次抢夺、转移、藏匿子女;禁止干扰申请人行使监护权,裁定三个月内有效。
客户支付了按常规标准收取的律师费,成功为申请人争取到子女抚养权的即时救济,保护了母亲的监护权和婴儿的健康权。判决已生效。
[不当得利纠纷二审]:避免额外返还3.7万余元
上诉人岳X与被上诉人马X、原审第三人王X因不当得利纠纷,岳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要求马X返还57546.68元。一审认定马X返还20346.68元,扣除28000元“请托办学款”和9200元“足浴消费款”。马X面临额外返还3.7万余元的风险。
贾如梦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分析一审证据(duediligence)。针对28000元请托款,指出第三人王X承认委托马X办理入学,马X已转交款项未实际获益,不构成不当得利;针对9200元足浴消费款,提交营业执照、店铺照片等证据证明交易真实。二审坚持上述观点,强调上诉人无反驳证据。
贾如梦律师认为,马X对28000元请托款未实际获益,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9200元足浴消费款交易真实,不应返还,体现了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
二审法院认为9200元系正常消费收入,28000元请托款马X未实际获益,一审扣除合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73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客户支付一定律师费,避免了3.7万余元的额外返还。判决已生效。
[离婚纠纷二审]:抚养费从2700元降至1500元
上诉人张X与被上诉人李X离婚纠纷,张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审准予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张X每月支付抚养费2700元。张X上诉要求变更抚养权、降低抚养费、明确探视权及分割共同财产。张X面临维持高额抚养费的经济压力。
贾如梦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分析一审判决及上诉理由(duediligence)。二审提交张X离职证明,主张原判抚养费过高;指出女方微信认可的存款及父母赠与孩子的款项和女方离职补偿金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主张明确探视权具体方式。
贾如梦律师提出,张X离职后收入降低,原抚养费过高,应适当调整,同时应分割共同财产和明确探视权。
二审法院认定张X主动离职不能充分支持降低抚养费,但考虑离职事实,将抚养费从2700元/月调低至1500元/月;对共同财产及探视权主张,因证据或程序问题未支持或告知另案处理。二审受理费200元由张X负担。
客户支付律师费,成功降低了抚养费标准,减轻了长期经济负担。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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