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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善意取得争议,律师举证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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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13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爱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511475583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951908211
代表案例:4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周爱荣律师,200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有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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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过户房屋被抵押,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是实务中的争议焦点。通说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合理审查抵押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然而,实践中银行是否尽到审查义务较难判断,若房屋已交付但未过户,原权利人擅自抵押,银行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存在裁判分歧,当事人举证证明银行存在重大过失也存在困难。
房屋抵押善意取得争议,律师举证破局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第三人某银行南京分行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2017年张某与郭某签订合同,张某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居住。但郭某取得产权证后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张某认为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遂委托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周爱荣律师代理诉讼

周爱荣律师民商案件代理方面经验丰富。针对银行提出的“善意取得”抗辩,周爱荣律师从三方面收集证据。一是收集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明张某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二是指出银行未能提供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三是分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重大过失。

法院最终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考虑到张某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某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郭某再支付2.75万元。该案表明,房屋抵押善意取得争议中,当事人实际占有房屋的相关证据可作为证明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关键,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周爱荣律师民商案件代理中,通过精准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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