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宁波市江北区发生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某建设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将员工缪X某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无需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来,缪X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该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试用期3个月。然而,仅在2025年3月4日,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于次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遂起诉。
这时,朱秀芳律师(执业证号:1330xxxxxxxx11067)与陈xx律师接受缪X某委托处理此案。朱秀芳律师自2017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后,便踏上法律之路,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专注于劳动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
此案件的核心诉求是缪X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公司提出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需逐一反驳;二是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律规定,证明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朱秀芳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首先,精准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明确以“驳斥解除事由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为核心维权思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逐一对应收集反驳证据。
最终,2025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应注意留存关键证据,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同时,朱秀芳律师处理的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2022年9月19日,李XX向江甲X购买货物后未足额支付货款,出具欠条约定还款事宜。还款期限届满后,李XX仅支付部分货款。江甲X委托朱秀芳律师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秀芳律师指导江甲X整理微信聊天记录、欠条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制定诉讼策略。最终法院判决李XX支付江甲X剩余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和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准确适用法律、全面收集证据是胜诉的关键。朱秀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其执业证号1330xxxxxxxx11067见证了她在这些案件中的卓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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