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法律诉讼舞台上,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每一起案件都关系着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李超律师,执业证号112xxxxxxxx345200,在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多起具有代表性的合同纠纷案件。
在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及四川公司因合伙合同产生纠纷。2021年9月7日,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后签订《协议书》《借条》《欠条》,将杨的776,096元投资款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然而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难点在于被告以“付款条件未成就”抗辩,还提出“被胁迫签字”等主张。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期间账目,固定《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付款条件已成就。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不合理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本金776,096元及利息,被告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在XX行线上经营贷违约案中,2019年3月17日,被告齐通过线上渠道与原告XX行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借款136,000元用于企业经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按约偿还本息。原告委托李超等律师代理诉讼。此案难点在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李超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协助原告申请公告送达和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相应价值财产。庭审中清晰陈述与举证。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被告齐偿还贷款本金135,761.6元及利息、罚息。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2009年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书》,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委托李超等律师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两项核心抗辩。李超律师针对“主体不适格”,当庭质证指出合同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签署,并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说明;针对“诉讼时效已过”,系统梳理47份合同及历年付款流水,证明诉讼时效应从2020年1月22日起算。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2,473.35元及相应利息。
这些案例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一是明确了合伙清算转化为借贷关系的处理方式,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二是面对金融借款违约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提供了申请公告送达和财产保全的有效策略;三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为应对“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抗辩提供了成功范例。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案件繁多且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争议焦点和难点。李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采取有效的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12xxxxxxxx345200的李超律师,将继续以专业与诚信为本,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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