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供物资采购交易中,实务里普遍存在的争议焦点是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部分被告常以交易人员非其员工为由,否认与原告存在买卖关系。在仅有销售单和发票,缺乏明确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很难证明交易相对方。由于交易环节复杂,涉及多方人员沟通、第三方付款等情况,导致原告举证责任加重,难以清晰界定交易主体,其货款请求权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
在上海一起保供物资款纠纷案件中,XX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吉贡XX供应猪肉,累计供货122,808元,吉贡XX支付51,467.5元后,剩余71,340.5元未付。吉贡XX否认买卖关系,称孙X和张X不是其员工,只是代付款。XX公司仅有销售单和发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与吉贡XX存在买卖关系。在此情况下,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接受XX公司委托。
黄俊华律师专注债权债务领域,围绕“XX公司与吉贡XX存在买卖关系”这一待证事实收集证据。一是调取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提供吉贡XX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法定代表人;二是XX公司已全额开具发票,吉贡XX未提异议且支付部分货款;三是吉贡XX确认孙X、张X为其销售、采购“联络人”。黄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提出即使孙X、张X非正式员工,其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同时反驳吉贡XX“代付”说,指出开票抬头及付款后未更正或追索不符合常理。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黄俊华律师的观点,认定孙X、张X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此案表明,在复杂交易中,发票、付款行为、交易习惯等可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依据。“表见代理”规则能有效应对被告以“非我方员工”逃避责任的情况,为解决同类债权债务纠纷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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