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点
在早期处理股权代持相关案件时,于彩霞律师遇到诸多棘手问题。股权代持关系本身就较为复杂,涉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还可能受到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因素影响。比如被告常以协议伪造、条件未成就等理由进行抗辩,使得案件处理难度增大,名义股东面临较大的代持风险,可能承担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责任。
试错
为解决这些问题,于彩霞律师尝试过多种方式。起初,对于被告提出的协议伪造抗辩,只是单纯强调协议的形式合法性,但效果不佳,法院难以仅凭此认定协议有效。在应对优先购买权问题时,没有充分运用程序规则,导致在庭审中处于被动。对于诉讼请求的范围界定也不够清晰,有时提出一些涉及公司内部自治事项的请求,容易被法院驳回,降低了诉讼效率。
固定动作
经过不断实践和总结,于彩霞律师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处理方法。
首先,针对协议效力问题,强调签名真实及履行行为。当被告主张协议伪造时,不局限于协议本身的形式,而是着重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的真实性,并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以此让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
其次,有效运用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当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时,及时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
最后,清晰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不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等,避免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诉讼效率。
最新案例
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在接手此案后,按照既定方法展开工作。在应对协议伪造抗辩时,她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实际履行,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对于优先购买权问题,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她及时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了被告的关键抗辩。同时,她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通过这次胜诉,成功为名义股东A解除了代持风险。此后,于彩霞律师在多起类似股权代持纠纷案件中,都沿用这一方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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