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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变更下的住宅报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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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83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梁国权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律所: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1810069707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421474775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梁国权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中山市律师协会会员。高中就读于中山纪念中学,法学本科就读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梁国权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六年有余,办理了各类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债务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保险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受邀担任多家机构、团体及私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梁国权律师为人诚实稳重,处理案件具有高度责任感。不仅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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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郭XX持有中府集建[总]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但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报建时,却被以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为由不予批准。梁国权律师擅长规划行政管理等领域纠纷,接手此案后,一场围绕规划合法性的较量即将展开。
规划变更下的住宅报建困境

郭XX的住宅报建之路困难重重。他多年前获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明确为住宅。然而,随着城市规划的调整,当他为建设住宅向市资源局申请报建时,却收到了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原来,涉案地块在《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微调)》中被规划为道路用地及退让范围。

郭XX认为市资源局据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控规(微调)》违法,遂诉至法院。梁国权律师介入此案后,展现出了他在规划行政管理领域的专业素养。他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在法庭上,梁国权律师指出,虽然涉案地块在规划中用途发生了变更,但这种变更应当遵循合法的程序。市资源局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时,应充分考虑郭XX的合法权益。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原审法院最终认定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行为违法,并要求市资源局对郭XX无法按照原土地使用证规定用途使用土地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给予相应补偿。

市资源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X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事后,郭XX对梁国权律师的专业和负责印象深刻。梁国权律师一直秉持着“用心负责服务客户、踏实钻研敬业奉献”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为客户解决了诸多难题。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他总是能深入分析案件,找到关键的突破口,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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