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X、陈X主张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他们陈述,2017年12月26日,林X与原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林X的妻子陈X对购房事宜有矛盾,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所以与侄子林X协商,将房屋产权暂办至林X与彭X名下,林X还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原告为实际产权人。原告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他们提交的证据有《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经公证的《房屋产权确认书》、陈X某与林X的通话录音等。引用的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被告林X、彭X的初始困境在于诸多事实对他们不利。原告有充分的出资证据证明是全额出资购房,被告虽辩称共同出资85万元且已返还购房款,但陈述前后矛盾。证据缺口在于其转账记录无法对应购房款,且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转账是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另外,原告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被告通过挂失补办新证的行为也不符合真实产权人的通常做法。
刘汉涛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认定方面切入。针对被告“共同出资85万元”“已返还购房款”的主张,律师逐笔分析转账记录,指出被告陈述的出资份额及支付项目前后矛盾,款项金额与购房款不一致,转账时间跨度长且零碎,且双方之间尚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系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对于被告称《房屋产权确认书》系为缓解夫妻矛盾不得已出具的说法,律师指出若真系不得已,确认书中不可能明确承认原告出资并承诺配合过户,且后续通话录音中被告依然承认相同事实,该辩解明显违背逻辑。
庭审中,针对被告“《房屋产权确认书》系为缓解夫妻矛盾不得已出具”这一关键交锋,刘汉涛律师当庭有力反驳。他指出,确认书中明确承认原告出资并承诺配合过户,后续通话录音中被告也承认相同事实,这足以说明该确认书是真实有效的,并非被告所说的不得已而为之。这一反驳让被告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链,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判决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对出资情况进行清晰准确的举证,避免陈述矛盾和证据与事实不符;二是对于关键文件的签署要有合理的解释和证据支持其真实性;三是行为要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避免做出不符合真实产权人身份的行为,以免被对方抓住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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