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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起纷争,律师助力产权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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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56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汉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620191009651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260167875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毕业于厦门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办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案件,劳动纠纷等,刑事辩护,申请过取保候审,代为会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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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福建漳州,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的刘汉涛律师,执业6年,深耕民商事、公司股权、建设工程及刑事辩护领域,累计代理案件超百余件,涉案标的超5000万元。此次他代理的借名买房物权确认纠纷案,原告林X、陈X委托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址东山县的涉案房屋归他们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接下来将还原本案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刘汉涛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借名买房起纷争,律师助力产权确认

原告林X、陈X主张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他们陈述,2017年12月26日,林X与原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林X的妻子陈X对购房事宜有矛盾,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所以与侄子林X协商,将房屋产权暂办至林X与彭X名下,林X还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原告为实际产权人。原告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他们提交的证据有《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经公证的《房屋产权确认书》、陈X某与林X的通话录音等。引用的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被告林X、彭X的初始困境在于诸多事实对他们不利。原告有充分的出资证据证明是全额出资购房,被告虽辩称共同出资85万元且已返还购房款,但陈述前后矛盾。证据缺口在于其转账记录无法对应购房款,且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转账是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另外,原告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被告通过挂失补办新证的行为也不符合真实产权人的通常做法。

刘汉涛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认定方面切入。针对被告“共同出资85万元”“已返还购房款”的主张,律师逐笔分析转账记录,指出被告陈述的出资份额及支付项目前后矛盾,款项金额与购房款不一致,转账时间跨度长且零碎,且双方之间尚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系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对于被告称《房屋产权确认书》系为缓解夫妻矛盾不得已出具的说法,律师指出若真系不得已,确认书中不可能明确承认原告出资并承诺配合过户,且后续通话录音中被告依然承认相同事实,该辩解明显违背逻辑。

庭审中,针对被告“《房屋产权确认书》系为缓解夫妻矛盾不得已出具”这一关键交锋,刘汉涛律师当庭有力反驳。他指出,确认书中明确承认原告出资并承诺配合过户,后续通话录音中被告也承认相同事实,这足以说明该确认书是真实有效的,并非被告所说的不得已而为之。这一反驳让被告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链,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判决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对出资情况进行清晰准确的举证,避免陈述矛盾和证据与事实不符;二是对于关键文件的签署要有合理的解释和证据支持其真实性;三是行为要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避免做出不符合真实产权人身份的行为,以免被对方抓住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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