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借名买房物权确认纠纷案中,委托人林某、陈某因家庭内部矛盾,将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屋暂时登记在侄子林某及侄媳彭某名下。后对方反悔,拒绝配合过户。林某、陈某仅持有付款凭证及对方出具的《房屋产权确认书》,缺乏其他有力证据。按照前述举证标准,其物权确认请求面临被驳回的风险。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接受林某、陈某委托。
刘汉涛律师专注民商事经济纠纷领域,围绕“实际出资人”这一待证事实,从四个方面收集证据。第一,调取林某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全部购房款由林某支付。第二,提交林某代表夫妻出具的《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载明林某、陈某为实际产权人。第三,提供陈某与林某的通话录音,林某承认房屋系林某全款购买,愿意配合过户但因彭某反对而受阻。第四,指出原告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被告系通过挂失才补办新证。上述证据形成了一条关于“实际出资人”事实的完整证据链。
法院采纳了刘汉涛律师提交的证据链,认定林某、陈某为实际出资人,判决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该案表明,在借名买房纠纷中,整合出资证据、权属确认文件、通话录音及实际控制事实等,可构成有效的证据链。裁判机关对举证标准的掌握,更注重证据的关联性与完整性。刘汉涛律师在公司股权领域也有丰富经验,其解决此类案件的方式,为同类争议提供了可参考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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