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结识后,一起搞棚户改造三期外装饰工程钢管脚手架施工。原告很积极,马上组织工人完成了施工。实际施工人挂靠某建设公司施工,还被任命为项目部经理。
2021年3月24号,原告和建设公司项目部、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结算,确认总费用383367.5元,已付211000元,尾款172367.5元约定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实际施工人还打了欠条。可结算后,对方就只付了54500元,剩下117867.5元一直拖着不给。原告催了好多次,对方就拿工程总承包方没付款当借口,死活不给钱。这可把原告愁坏了,本来干工程就不容易,钱还拿不到手,心里那叫一个着急。
后来,原告找到了罗心艳律师,委托她提起诉讼。罗律师接案后,立刻开始梳理证据材料。她收集到了《结算单》《欠条》、原被告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弄清楚了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还有付款约定时间这些核心事实。同时,还查实了实际施工人和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是建设公司任命的项目部经理这个关键身份信息。
案件立案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的时候,二被告开始抗辩,说原告没施工资质,不是适格诉讼主体,建设公司和原告也没施工合同关系,不该承担付款责任,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案涉第三人也提交书面意见,说自己不是案涉项目总承包人,和各方没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罗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核心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她先证明原告确实完成了案涉钢管脚手架施工,还和二被告完成了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结算单有建设公司项目部确认,欠条有实际施工人签字,债权债务关系很明确。针对被告说的原告没施工资质问题,罗律师指出,就算施工合同因为资质问题无效,但工程已经结算了,被告因为原告施工实际获益了,按照法律规定得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她还强调了实际施工人和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部经理的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要对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最后,法院审理后,把本案关键事实都认定了,认可了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欠条》等证据的证明效力,也确认了实际施工人和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还有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没施工资质让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了,但工程已经结算,被告得给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不过因为原告自己对合同无效也有过错,就没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和实际施工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起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67.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由建设公司和实际施工人一起负担。要是二被告没按判决时间付款,还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最核心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合法权益算是保住了。
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于罗律师把证据梳理得很清楚,辩论也切中要害,让法院认可了案件的关键事实,维护了原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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