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XX是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办事人员,被公司派遣到柬埔寨工作。2022年8月x日,他在前往上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右踝部受伤,诊断结果是“右侧外踝骨裂,右侧踝关节韧带拉伤,右外踝骨折”。
徐XX找到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陈律师接手的这起案子可不简单,是跨国工伤认定案件。事故发生在境外,证据调取困难重重;用人单位还可能以“境外工作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为由进行抗辩;而且还得协调国内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这个案子的核心得证明两点,一是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二是劳动者负“非本人主要责任”。但事故发生在柬埔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文书、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关键证据获取成了首要难题。
陈步青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证据收集方案。他指导徐XX全面梳理在柬埔寨期间的相关材料,像柬埔寨当地诊所和医院的诊断记录、翻译件及公证认证文件,能证明事故发生时正在前往上班途中的时间记录、工作安排通知,还有能证明事故责任划分的相关材料。同时,他协助徐XX整理回国后在如皋市江安镇卫生院继续治疗的诊断证明,形成了完整的医疗证据链。
在准备申请材料时,陈律师特别注重对“上班途中”这一关键事实的论证。他收集了徐XX当日的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住宿地点与工作地点的距离证明等,以此证明事故发生时徐XX确实是在合理的上班路线上。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要件,他指导徐XX尽可能收集当地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材料。
2023年x月xx日,陈步青律师代理徐XX正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需要补正,他就积极和工伤认定部门沟通,了解具体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材料。2024年x月xx日补正材料收悉后,工伤认定部门在x月xx日予以受理,还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在用人单位举证期间,陈律师准备了充分的答辩意见,针对可能提出的异议做好应对准备。
最终,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徐XX在2022年x月x日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致右踝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工伤。
一开始,徐XX面对用人单位的质疑,心里没底,不知道工伤认定能不能成。现在成功认定为工伤,这前后的变化可太大了。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在于陈律师制定的周密证据收集方案,精准论证了“上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责”这两大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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