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是某鞋业公司的员工,2001年6月就入职了该公司,一直在生产相关管理岗位工作。2019年,双方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从2009年7月起才给委托人缴纳社会保险,之前的社保都没交。
后来,公司部分厂区被政府征收,公司通知委托人到其关联企业的经营场所上班。这新的工作地点和原来不一样,而且社保、工资发放主体也变成了关联企业。委托人对工作主体和场所的变更提出了异议,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缴2001年6月至2009年6月的社会保险。可仲裁委驳回了委托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这时候,委托人心里肯定特别着急,本来有理的事,仲裁却没支持,感觉希望都没了。
委托人不服仲裁裁决,找到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和合作律师提起诉讼。翁鹏威律师从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就办了209余件。
翁律师和合作律师接受委托后,先梳理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一是用人单位厂区征收后安排员工到关联企业工作,算不算劳动合同的实质解除;二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和月平均工资标准咋认定;三是社保补缴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支持。
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团队围绕这些争议点收集、整理证据。他们确认了委托人的入职时间、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主体变更情况,还有用人单位搬迁及通知员工到关联企业上班的相关证据。明确了委托人实际工作到2021年X月XX日,而且社保、工资发放从2020年8月起就由关联企业负责这个关键事实。
到了庭审阶段,律师针对对方的答辩意见逐一抗辩。对方说这是政策性搬迁,劳动条件没改变,但翁律师指出案涉用人单位和关联企业是不同的法人主体,安排员工到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单纯的企业迁址,而是实质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履行主体和工作场所,不能算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对方又说委托人申请仲裁时还在岗,公司也没停产停业,但翁律师解释委托人是因为对工作主体和场所变更有异议才提起仲裁,后续工作是配合安排,不是认可劳动合同的变更。对方还说社保补缴超过时效,翁律师阐述了相关意见,同时重点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合法诉求。
此外,翁律师和委托人一起确认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就是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包含XX商银行实际收到的收入及每月公积金自负部分,而且委托人主张按19.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这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翁律师在庭审中就这个计算标准和年限充分举证、说理,引起了法院的关注和审查。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和合作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因为厂房征收没法提供原工作条件,要求员工到关联企业工作的行为,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并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核定委托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9630元,认可委托人按19.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判决用人单位向委托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87785元。因为社保补缴期限的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委托人补缴2001年6月至2009年6月社保的诉求,其他诉讼请求也被驳回。不过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还免收了,委托人的核心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一开始,委托人仲裁败诉,心里肯定没底,觉得经济补偿金没啥希望了。但经过翁鹏威律师的努力,最终获得了187785元的经济补偿金,这差距可太大了。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翁律师准确梳理争议点,收集有力证据,在庭审中合理抗辩,让法院认可了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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